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主体工程电梯采购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同意开展启动区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44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雄安备案〔2022〕17号)、《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3〕006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国家能源集团雄安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主体工程电梯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项目地址位于河北雄安新区启动区西北部,启动区D01-01-05、D01-01-07、D01-01-09、D01-01-08(绿地)、D01-01-010(绿地)地块。
2.2项目概况:项目总用地面积68058㎡,总建筑面积约195690㎡,地上建筑约12万㎡,地下建筑面积约7万㎡,塔楼建筑高度约45m,裙楼建筑高度约24m。
2.3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电(扶)梯共计48台(电梯40台,扶梯8台)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搬运、装卸车、供货、备品备件、维保、指导安装和指导调试、配合试运行、质保期的相关服务以及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配合完成和入驻单位的产权移交和使用权移交,负责对入驻单位进行使用管理培训及提供技术指导。(详见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4交货期:供货周期120日历天,最终交货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开始供货时间以发出订货单时间为准,本工程质保期及维保期均为24个月(质保期、维保期自本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交货地点:国家能源集团雄安基地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2.5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2487.3962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①投标人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②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的制造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新),许可项目类别包含: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旧),设备种类:电梯,制造许可等级:曳引式客梯B级及以上、曳引式货梯C级及以上、无机房客梯A级(额定速度须大于等于2.5m/s)、无机房货梯 B级资质(额定速度须大于等于1.75m/s,额定载重量须大于等于2.5t)。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③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的代理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新),许可项目类别包含: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级及以上,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旧)安装、维修B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注: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商开具的本项目唯一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新)许可子项目中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许可参数级别共分为A1、A2和B级,其中A1级为额定速度>6.0m/s,A2级为2.5m/s<额定速度≤6.0m/s,B级为额定速度≤2.5m/s。投标人须附特种设备形式试验证书等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2)业绩最低要求: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1项合同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的电梯供货业绩,代理商提供业绩与投标代理电梯品牌保持一致。
注:①无论投标人为制造商或代理商,均须提供电梯的供货类似业绩;
②如投标人提供业绩包含供货及其他内容,合同中供货部分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即为合格业绩。
③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第2.0.3条规定,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不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包括指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防灾救灾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等。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本项目需至少设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自 2024 年 9 月至投标截止日至少连续6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纳证明(须有社保机构公章)。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除外);
u.投标人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j项修改为本条);
v.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w.被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本条是对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②项的修改);
x.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雄安公服发[2022]84号文,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投标人;
y.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z.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aa.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5)o项修改为本条);
ab.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4)⑤项修改为本条)。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7)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1(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 23 时 00 分 00 秒至 2025年 10 月 13 日 8 时 59 分 00 秒(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注册本网会员并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王鑫
手机:18211055457
电话:010-89940160
邮箱:kefu@cgbidding.com
QQ:349209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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