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9)
项目名称: 雅砻江锦屏大河湾栖息地适宜性评估与保护提升措施试点研究 项目编号: 000645-25ZB0928 项目类型: 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所属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 项目实施地点: 雅砻江锦屏大河湾 招标人: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项目概况: 雅砻江是金沙江最大的一级支流,也是长江的八大支流之一,发源于青海省巴颜喀拉山南麓尼彦纳玛克山与冬拉冈岭之间,于四川攀枝花境内汇入金沙江。雅砻江干流全长1535公里(青海省境内166公里,四川省境内1369公里),流域面积约12.84万平方公里。雅砻江两河口以上为上游河段,两河口至卡拉为中游河段,卡拉至江口为下游河段。目前已建成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二滩、桐子林5座水电站,在锦屏二级闸址以下至厂房间形成119公里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 为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部署,加强雅砻江下游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鱼类资源保护与生境恢复,提升该河段鱼类栖息地保护功能,基于该河段鱼类栖息地保护现状,开展鱼类栖息地适宜性评估与保护提升措施试点研究,进一步提升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水生生态保护水平,并为后续项目提供借鉴和示范。 其他:
标段/包名称: 雅砻江锦屏大河湾栖息地适宜性评估与保护提升措施试点研究 标段/包编号: 000645-25ZB0928/01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5-09-19 18:0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2025-09-24 18:00 文件发售金额(元): 0 文件获取地点: 截标/开标时间: 2025-10-11 09:30 开标形式: 线上开标 服务期(天): 1170 开标地点: 服务期说明: 合同签订后至2028年12月31日,预计39个月,约1170天,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招标范围: (1)雅砻江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鱼类栖息地生境适宜性评估研究 1)鱼类资源与生境现状分析 基于雅砻江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已有的鱼类资源与生境现状调查资料,开展水生生态和水生生境历史情况分析,掌握和研究该河段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的生态习性及生境现状,可考虑开展必要的原位观测、补充现场调查等工作,进一步研究该河段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的活动规律。 2)水文水力学条件研究分析 结合现场勘察,选定典型区域开展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水文流场、水下地形实测工作。基于以上调查实测分析成果,确定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的环境因子适宜曲线。利用水动力模型对大河湾产卵场进行生境模拟,计算现状条件下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产卵场有效可利用面积。依据鱼类产卵繁殖需求,进一步分析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各断面的水位及流速特征,评价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当前水文水动力条件与鱼类繁殖需求匹配度,为该河段鱼类栖息地保护提升试点示范研究的实施提供基础。 3)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鱼类栖息地生境适宜性评估 结合典型电站工程运行情况,分析不同生态流量下泄工况条件下河段水文情势及水温变化,探求生境特性和水文条件对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产卵繁殖的影响关系,解析研究河段生境变化规律及鱼类适宜性,构建适合于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鱼类栖息地生境适宜性评价体系,对水文、生境、水生生物等方面开展河流生境适宜性评估,量化该河段不同流量下泄、水温对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生境的影响贡献。 (2)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鱼类栖息地保护提升措施试点示范研究(含设计和实施) 基于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鱼类栖息地生境适宜性评估研究结果,针对该河段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开展鱼类繁殖生物学特性研究,确定保护对象的生境关键因子(本研究主要考虑鱼类繁殖场所,即产卵场生境因子)。为促进锦屏大河湾减水河段圆口铜鱼等保护鱼类的产卵繁殖,选取典型的局部河段开展鱼类栖息地保护提升措施设计,恢复或扩大铜鱼等保护鱼类适宜水文条件和河床底质环境,营造适宜的产卵繁殖生境。建设不少于2处试点示范工程,累积修复产卵场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修复河段长度不少于300米,并开展试运行及相关监测工作。 供应商基本要求: 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独立民事主体。 供应商资质要求: 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供应商业绩要求: 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为准),具有2项鱼类栖息地相关科学研究(或规划设计,或效果监测与评估,或技术咨询)业绩。 供应商其他要求: 无。 供应商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备注: 联合体要求: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组成单位数量应不超过2家; 2)提交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4)联合体的组建方式和投标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联合体中拟任项目负责人须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6)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应满足上述第(1)和(3)项的规定; 7)联合体中承担设计工作的成员方应满足第(2)项的规定。(须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承担设计工作的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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